財經中心/師瑞德報導
▲新制來了!起造人沒賣掉房子,最高竟要多繳好幾倍的稅?(示意圖/PIXABAY)
財政部宣布,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的「房屋稅差別稅率2.0新制」,針對起造人持有尚未銷售、且使用執照載明為住家用途的房屋,將依據持有年數適用2%至4.8%不等的稅率,持有時間越長,稅率越高。然而,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房屋銷售進度,導致持有時間延長,稅負增加,該不可抗力期間將可予以扣除,以減輕起造人負擔。
財政部進一步說明,為明確規範計算方式及保障納稅人權益,今(19)日發布解釋令,訂定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的持有年數計算方式,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銷售時的扣除規範。自114年期起,持有年數將從開始課徵房屋稅的月份起算,至當年度房屋稅所屬期間最後一個月(即6月),並依地方政府訂定的相應稅率徵收。此外,若房屋建造完成後的當年度持有時間未滿一年,則次年起適用較低級距稅率,並於房屋移轉時依規定課徵房屋稅。
針對不可抗力因素,財政部指出,自114年期起,若起造人因天災、戰爭、瘟疫等無法抗拒的因素導致銷售受阻,可於事發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證明文件申報核准,經核准後該期間可從持有年數中扣除。若因不可歸責於起造人的因素導致未能於30日內申報,則應於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。
財政部強調,考量2.0新制下房屋稅率與持有年數直接相關,因此對於持有年數計算、適用稅率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,均應有明確規範,以確保徵稅公平合理並減少爭議。例如,若起造人於113年8月開始課稅,則114年期持有年數為11個月,適用2%稅率;如114年1月至6月間發生不可抗力因素,導致無法銷售房屋,則該6個月期間可扣除,使實際持有年數減少至5個月,稅率仍維持2%。
財政部期望透過此次新令的發布,使徵稅規則更為明確,讓起造人能夠合理規劃房屋銷售,避免不必要的稅負增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