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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想退稅先看清!1關鍵沒做到 會一毛都收不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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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中心/李宜樺報導

國稅局強調,自住重購優惠並非人人有獎,戶籍設在房屋上並不代表就有居住事實,須提供使用紀錄或生活證明才能通過審查,若未符實際居住將遭否退、甚至追稅。(圖/資料照)

▲國稅局強調,自住重購優惠並非人人有獎,戶籍設在房屋上並不代表就有居住事實,須提供使用紀錄或生活證明才能通過審查,若未符實際居住將遭否退、甚至追稅。(圖/資料照)

想換屋卻怕房地合一稅吃掉退稅資格?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,自住者若在兩年內完成房屋買賣,且符合「實際居住」等條件,就能申請重購退(抵)稅優惠。但若只是把戶籍掛名卻未實際入住,小心不但拿不到退稅,還可能被查核追稅!

國稅局指出,為減輕民眾換屋負擔,現行規定開放出售「自住房地」後於兩年內重購者,得申請退還或抵減房地合一稅,無論是先賣後買、還是先買後賣皆可。重點在於兩筆房地間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必須在兩年內完成,且兩者皆不得出租、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,並須於出售及重購期間戶籍設於該處,且「實際居住」。

舉例來說,甲君於110年買下高雄市A房地,並於111年3月簽約出售,同年7月完成所有權移轉。112年3月他購買台北市B房地並申請退稅。但國稅局查核發現,甲君直到出售A房地後才遷戶籍進去,且持有期間水電使用極低,加上生活重心明顯不在高雄,未提供任何能證明實際居住的證明,最終被認定資格不符,退稅申請遭駁回。

國稅局提醒民眾,若順利申請重購退稅,也須注意「新屋五年內不能改作他用或轉售」,否則一經查核,不僅須繳回原退稅額,還可能涉及補稅與罰鍰,得不償失。

想申請自住房地重購退稅的民眾,應提早準備「實際居住」的佐證資料,如水電、瓦斯、社區管理紀錄、收件紀錄等。若有疑問,可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-000-321詢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