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經中心/李宜樺、王文承報導
▲國稅局公告,企業若出售持有未滿3年的股票,交易所得將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,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。(圖/財政部提供)
營利事業賣股票避稅的美夢破滅!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強調,企業若出售持有未滿3年的股票,交易所得將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,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。若企業申報時未依規定列報,將面臨補稅與罰鍰的雙重處罰。
國稅局指出,依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》第7條第3項規定,企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,計算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,可扣除當年度賣出該類股票的交易損失,若餘額為正數,僅需將半數計入所得額。然而,若企業出售持有未滿3年的股票,則無法享有此減半課稅優惠,必須將交易所得全額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。
國稅局舉例,某投資公司於111年度出售股票獲利7,800萬元,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原以所得稅法計算應納所得加計半數交易所得(3,900萬元)作為基本所得額。然而,經查該公司出售的股票均持有未滿3年,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,最終遭補徵3,900萬元稅款,並裁處罰鍰。
財政部提醒,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,若有出售持有未滿3年的股票,應確實申報交易所得全額,避免短漏報遭裁罰。如企業主動補報補繳漏稅,且未被稽徵機關查獲,可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8條之1規定免罰,否則將面臨稅額追繳及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