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慘!台積電員工偷吃同事雞排 受害者卻遭資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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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中心/王文承報導

台積電員工偷吃同事雞排,受害者卻遭資遣,憤而告上法院並求償30萬元。(圖/記者羅欣怡攝影)

▲台積電員工偷吃同事雞排,受害者卻遭資遣,憤而告上法院並求償30萬元。(圖/記者羅欣怡攝影)

台積電派駐外廠原員工阿強(化名)偷吃A公司員工小明(化名)辦公桌的雞排與紅茶,涉及偷竊,結局大反轉,小明卻遭公司資遣。小明不滿稱,阿強找台積電主管施壓,才害他沒有工作,憤而告上法院並求償30萬元。不過,法官認為,阿強對台積電沒有那麼大的影響力,且小明的離職證明書上寫的離職原因為「對工作不能勝任」,全案駁回上訴。

根據判決書所述,小明表示,前年5月4日下午5點半,在辦公桌上放了雞排、紅茶各2份,離開半小時後回辦公室,雞排和紅茶竟憑空消失,詢問同事和阿強後,確認是被阿強吃掉。

小明認為,阿強因涉竊盜,經協調後同意調離現單位並繼續留任公司,他事後不但反悔,還找台積電主管試圖對A公司施壓,影響該公司人事調動,之後雙方公司開會,台積電人員以他引起工作糾紛為由,要求A公司將小明資遣或調離廠區。

小明認為,任職多年沒有任何缺失,因此不符合調離廠區的程序,並求償失業期間的薪資損失19萬多元,還有固定續約與特休損失8萬多元、失業期間撫慰金3萬元,共計約30萬元,阿強需賠償。

阿強表示,這只是單純竊盜案,小明被資遣是他與雇主的問題,請求賠償無理由。僱主有針對竊盜案件開會討論,台積電稱小明對公司而言不符合駐廠需求,建議小明不能待在該廠,建議調往其他廠區,因此與他無關。

法官檢視小明提出的離職證明書,發現上面資遣原因為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,和阿強無關,根據阿強的個人經驗與負責的業務,並不認為他有能力影響台積電,讓台積電特地派人員向A公司施壓,即使阿強有向他人抱怨或提到竊盜案相關內容,不過事後是否有向台積電或A公司反映,台積電與A公司是否進行人事調動,皆難認定與阿強行為有關,因明無法證明他遭資遣是阿強的過失造成,證據不足,最後全案駁回。

刑事部分,新竹地院依竊盜罪將阿強判處拘役10天,檢方再上訴,認為阿強能賠償小明損失,卻未曾主動道歉或和解,犯後態度不佳。法官認為,原判並有沒偏頗任何一方,量刑適切,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