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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制自住房再放寬!未成年名下賣屋 2年內重購就有退稅門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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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中心/師瑞德報導

 

未成年賣舊制自住屋,父母合併報稅可用重購退稅:自移轉起2年內重購且價高於原售,並符合戶籍登記、出售前1年未出租營業;重購當年結算申報,檢附契約、收付證明與權狀,向戶籍地國稅局申請扣抵或退還。114/9/18解釋放寬,未成年亦得適用。(圖/記者師瑞德攝影)
未成年賣舊制自住屋,父母合併報稅可用重購退稅:自移轉起2年內重購且價高於原售,並符合戶籍登記、出售前1年未出租營業;重購當年結算申報,檢附契約、收付證明與權狀,向戶籍地國稅局申請扣抵或退還。114/9/18解釋放寬,未成年亦得適用。(圖/記者師瑞德攝影)

 

搬家這事,很多家庭都是「先賣舊家、再找更合適的新巢」。常見情境像這樣:爸媽為了換學區或離公司近,把一家人的戶籍都設在孩子名下的小宅,之後把房子賣掉、兩年內再買一間更實用的自住屋。結果報稅季一到,才發現房子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,稅務到底要怎麼算、重購退稅還能不能用?超多家長卡在這一題。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,未成年子女出售「舊制」自用住宅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,依法由父母併入家戶綜所稅申報;但若該未成年自完成移轉登記起兩年內再買自用住宅,也可適用重購退稅,不因年齡受限。此放寬係財政部於2025年9月18日發布之解釋,考量綜所稅為家戶申報制,兼顧情理與自住權益。

重購退稅規則適用於「舊制」房地稅制:納稅義務人(或其配偶)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後,兩年內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,且重購價額高於原出售價額,即可在重購屋完成過戶的年度,向稅捐機關申請扣抵或退還該次財交所屬的綜所稅。所稱「自用住宅」須在該地址設有戶籍,且出售前一年未出租或作營業使用。

南區國稅局說,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住屋,雖其所得由父母合併申報,但重購若由未成年本人依規定完成(兩年內過戶、作自住用、價高於原售),同樣比照適用重購退稅。此舉擴大優惠適用範圍,落實家戶稅制下的自住保障。

實務申辦時,納稅義務人應於申請扣抵(或退還)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,一併檢附:重購與出售之買賣契約、價金收付證明影本(或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的契約文件影本)、所有權狀影本等,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。機關提醒,請先自審是否符合兩年時限、價高於原售與自住認定,以免影響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