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勞動部修正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》,8月勞工退休金制度有重大調整,包含明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、企業欠繳退休金期間變更負責人,新負責人也有清償責任等。2026年8月1日起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》修正條文正式實施,五大重點如下:
勞工退休金條例優化 約1000多萬人受影響
首先是「提繳退休金制度強化」,過去少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,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。如今勞工只要依法申請自願提繳退休金,雇主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辦理,違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,若勞工遭雇主拒絕或刁難,可向勞保局申報。
再來是「月退休金30天猶豫期」,過去年資滿15年以上勞工,退休金請領選好「按月領取」、「一次請領」後就不能再改,許多勞工選擇月領後反悔,但已來不及。如今選擇月領退休金的勞工,得於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的「猶豫期」內變更為一次領。
從勞動部數據來看,適用勞退新制強制提繳的事業單位約60多萬家、勞工人數約783萬人;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更高達1310多萬人。
遺屬領退休金、遭遇雇主欠繳 均可獲保護
第三是「遺屬代領退休金請求權變更」,過去勞工過世後,遺屬對勞退金專戶餘額的請求權時效為10年,部分未成年遺屬在成年後才知悉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,但已過10年請求期無從請領。如今未成年遺屬請求權,10年期限改從成年日起算。
第四是「退休金保護傘擴大」,過去僅保障勞工本人的退休金免受強制執行(不得讓與、抵銷、扣押或供擔保)。如今上述保障擴大到遺屬及指定請領人,確保退休金不會因債務糾紛、強制執行立即遭到扣押。
最後是「雇主欠繳退休金責任」,部分事業單位曾出現拖欠退休金後,透過變更負責人讓勞工求助無門。如今欠繳退休金的事業單位若更換負責人,欠費期間新、舊負責人都有清償責任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