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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違約交割修法 首次翻車就盯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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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 台北報導

 

證交所拍板違約交割新規,觀察期從1年拉長至5年,首次違約恢復交易需預收款券10天,累犯最長30天。(圖/資料照)
證交所拍板違約交割新規,觀察期從1年拉長至5年,首次違約恢復交易需預收款券10天,累犯最長30天。(圖/資料照)

 

台灣證券交易所今(25)日召開董事會,通過投資人違約交割後的預收款券機制調整。證交所表示,因應近年證券市場交易熱絡,加上國際政經情勢變化造成市場劇烈震盪,新制上路後,投資人首次違約後5年內恢復交易,從首個交易日起至第10個交易日,都必須採預收款券。

證交所指出,依董事會通過的新制,自實施日起,投資人首次發生違約交割後5年內,恢復交易的首日至第10個交易日,證券商受理委託時須先行收足款券;若是第2次以上違約,且仍落在前次違約5年期間內,則恢復交易後首日至第30個交易日,同樣必須採預收款券。

至於現行制度,證交所說明,若投資人再次違約,且與前一次違約時間相隔在1年內,所有證券商自收到證交所每天上午8時30分發布的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,受理該投資人委託時,首日交易起連續10個營業日都必須採預收款券。

換句話說,這次調整最大的差異,在於違約交割的觀察期間從原本1年拉長至5年。若投資人5年內再次違約,後續交易還會面臨更嚴格的管控,預收款券期間最長拉到30個交易日,投資人未來交易前更需留意帳戶資金及券源是否充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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