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紙本發票漏掉這1物 最高噴15000元進國庫!規定一次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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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中心/陳慈鈴報導

財政部國稅局提醒,傳統紙本統一發票需依規定蓋專用章,以免挨罰。(圖/記者陳韋帆攝影)

▲財政部國稅局提醒,傳統紙本統一發票需依規定蓋專用章,以免挨罰。(圖/記者陳韋帆攝影)

你做對了嗎?依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」規定,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需要開立統一發票。儘管現在雲端發票越來越盛行,依舊有不少商家仍在使用紙本統一發票。對此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統一發票專用章的使用規範,做錯最恐挨罰15000元。

南區國稅局表示,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「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」欄位,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,須在紙本發票上加蓋該章。依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》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,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、統一編號、地址「統一發票專用章」字樣,其中統一編號,應使用標準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;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,應按時序開立,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。

至於商家的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需要列於印章上面嗎?南區國稅局說明,這兩項資訊都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需要露出的內容,如果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露,尚目前並沒有違反相關規定,也無需要遭受處罰的情形。

南區國稅局提醒,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,會如果被查獲扣抵聯及收執聯上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,可依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第48條規定,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%罰鍰,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,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。

南區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,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列印營業人名稱、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,並提醒營業人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,避免因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,而遭受國稅局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