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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播主、YTR注意了!財政部課「網紅稅」上路 輔導期到明年6月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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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中心/林奇樺報導

財政部今(10)日正式發布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,針對 YouTuber、直播主等網紅,以及利用其內容進行廣告投放或付費服務的平臺,明確訂定營業稅課徵方式。新制將境內觀眾帶來的分潤收入納入課稅範圍,並自即日起實施,至115年6月30日止設有輔導期。

財政部發布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,針對網紅明確訂定營業稅課徵方式。(圖/財政部提供)
財政部發布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,針對網紅明確訂定營業稅課徵方式。(圖/財政部提供)

哪些情況下網紅需要辦理稅籍登記?​

財政部表示,有下列條件者,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。

1.若網紅在台灣設有固定營業場所

2.擁有營業牌號

3.僱用人員處理業務

4.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(貨物10萬元、勞務5萬元)

網紅的分潤和廣告收入要課稅嗎?

網紅授權平臺播放影音、圖文等創作(表演勞務),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費用後,再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。財政部強調,這種交易屬於營業稅課徵範疇,應依規定繳納。

課稅範圍要如何判斷?

財政部指出,課稅不僅依照網紅與平臺的契約關係,也要看觀眾所在地。若觀眾位於台灣,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收入就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。

舉例來說,若境內網紅自 YouTube 獲得65元分潤,其中52元來自台灣觀眾,應依5%(查定計算者1%)稅率繳納營業稅;至於13元來自境外觀眾,則可適用零稅率。

財政部指出,課稅不僅依照網紅與平臺的契約關係,也要看觀眾所在地。(示意圖/翻攝自pixabay)
財政部指出,課稅不僅依照網紅與平臺的契約關係,也要看觀眾所在地。(示意圖/翻攝自pixabay)

新制設輔導期至115年6月

財政部說明,網紅稅新制自即日起實施,並設有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(申報繳納於同年7月15日前完成)。在輔導期內,若網紅或平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、開立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,將免予處罰。

不過,財政部呼籲,網紅與平臺仍應配合辦理,若因疏忽違規,應主動補報補繳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