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經中心/李紹宏報導
財產傳承與節稅一直是家庭關注的焦點,而近日一起令人驚訝的案例曝光,一位父親替年僅12歲兒子,在淡水區購入總價高達新臺幣1,600萬元的房地產,但竟然「免徵贈與稅」,顛覆許多人對未成年人購屋須課稅的認知。根據了解,原來是這名父親相當聰明,拿出「這項關鍵證明」,才被獲准免稅。

12歲童擁1600萬房產 父親巧妙避開贈與稅
一般而言,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5條第5款規定,未成年人因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,若購買高價房地產,其資金通常會被推定為來自法定代理人(即父母)的贈與,必須依法繳納贈與稅。以本案 1,600 萬元的房產為例,若依一般認定,父親可能須繳納一筆可觀的稅金。然而,這名父親相當聰明,提出完整證明,成功避開了這項稅賦。
國稅局指出,免稅的關鍵在於父親主張購屋的1600萬元款項「並非來自當下贈與,而是屬於兒子歷年受贈累積的『自有財產』」。
免贈與稅關鍵:歷年受贈款項「證明未挪用」
這名父親為證明資金來源清白性,向國稅局提交兒子的「銀行存摺」及「詳細轉帳資料影本」;承辦人員經查證後確認資金來源屬實,且資金流向單純,兒子名下這筆鉅額存款,至今未曾有任何提領或挪作他用的紀錄。
由於納稅義務人成功證明這筆房產的價款,在法律上可溯源為未成年人本人所擁有,且資金流動無疑慮,因此符合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5條第5款「但書」的免稅規定,獲准免課徵贈與稅。
國稅局特別藉此案例提醒,計畫為未成年子女進行財產規劃的家長,若欲循此途徑免稅,必須達到兩個條件:證明資金自有、資金未被挪用,如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了解法規細節,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-000-321 洽詢。
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5條第5款「但書」
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,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。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,不在此限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