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經中心/師瑞德報導

網紅、直播主、小編請注意!財政部為因應近年「自媒體經濟」興起,近日針對個人於網路經常發表創作、獲得平台分潤收入的情形,正式訂出稅務新規。自114年9月10日起,個人如經常性在社群媒體、影音平台、線上媒體等上傳影音、圖文等內容,只要從中獲得廣告分潤、訂閱分成、直播收益或觀眾打賞等收入,都將被視為「表演勞務」,需依《營業稅法》辦理稅籍登記,並依法繳納營業稅。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,此類網紅透過平台向觀眾提供「無實體表演勞務」,觀眾即為實際消費者,因此這種收入性質不屬於「受雇所得」或「專業服務費」,而是「提供勞務」的交易,依法應課徵營業稅。
國稅局進一步指出,若月收入達到營業稅起徵點(銷售勞務:5萬元),即須完成稅籍登記。自114年起,起徵標準為:銷售貨物10萬元、銷售勞務5萬元(113年底前分別為8萬與4萬)。
例如,若YouTuber小王在114年10月獲得分潤收入30萬元,其中8成來自台灣觀眾、2成來自國外,則其中24萬元需課5%營業稅,須開立統一發票並每2個月申報一次;而來自境外觀眾的6萬元,可適用零稅率報繳,並免開發票。
但若另一位YouTuber小美,同月僅收到7萬元分潤,雖達起徵點,仍因低於統一發票使用標準(20萬元),可選擇「免用發票」,改由國稅局查定課稅,按季依1%稅率計算營業稅。但提醒,此類課稅方式不得適用零稅率,即便收入來自境外觀眾也要課稅。
為降低新制上路初期的適應壓力,財政部設下「輔導期」: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,期間如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、開立統一發票或繳稅,不會被處罰,但仍應補辦補繳。國稅局呼籲所有從網路創作中獲利的個人與平台業者,應盡快瞭解新規並依法辦理,以免日後產生補稅或罰鍰問題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