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討錢不成反被剝皮!怒列「呆帳」反遭補稅 全因做錯這「1」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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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中心/師瑞德報導

 

營利事業如欲列報呆帳損失,須依不同原因檢附適當證明文件,包含法院判決、催收紀錄或存證信函等。國稅局提醒,催收地址應以債務人營業登記地為準,否則恐不認列。證明不足不僅損失無法認列,還可能遭剔除補稅,企業應妥善備查。(示意圖/PIXABAY)
營利事業如欲列報呆帳損失,須依不同原因檢附適當證明文件,包含法院判決、催收紀錄或存證信函等。國稅局提醒,催收地址應以債務人營業登記地為準,否則恐不認列。證明不足不僅損失無法認列,還可能遭剔除補稅,企業應妥善備查。(示意圖/PIXABAY)

 

營利事業面對呆帳損失時,不論是債務人倒閉逃匿,或逾期兩年以上未收回,都需釐清原因並備妥證明文件,如法院判決、催收紀錄或存證信函等。國稅局提醒,催收地址應為債務人登記地,否則恐不被認定。證明不足將遭剔除補稅,企業應依規操作,確保帳稅合一。

營利事業在營運過程中,常因客戶倒閉、逃匿或長期欠款無法收回而產生呆帳損失。對此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,營利事業在面對呆帳列報時,應釐清債權無法收回的具體原因,並依規定備妥對應的證明文件,才能合法在所得稅中列報為損失。

根據《所得稅法》第49條及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94條規定,若營利事業遇到以下兩種情形,即可認列為「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」:其一,因債務人倒閉、逃匿、申請重整、和解或法院宣告破產,或因其他原因致部分或全部債權無法收回;其二,債權逾期超過兩年,經催收後仍未收回本金或利息。

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這兩類情況雖均可認列損失,但營利事業需檢附的證明資料內容並不相同。舉例來說,若是因債務人倒閉或逃匿,應提供相關登記資料、法院文書或經濟部查詢結果佐證;若屬逾期兩年以上的呆帳,則應出具催收紀錄、存證信函、往來帳務明細等作為佐證文件。

該局提醒,進行催收時,郵寄地址應以債務人「確實營業地址」為準,即便債務人已倒閉或失聯,仍應將存證信函寄至其原營業登記地。相關地址資訊可透過「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」或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」查詢,以利保存佐證資料。

國稅局最後強調,呆帳損失雖可依法列報為當期損失,但若未能提供充分證明文件,將可能遭國稅機關剔除列報並補稅。企業應特別留意呆帳原因與佐證方式,落實內部帳務管理,確保帳務與報稅合規,以降低稅務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