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經中心/師瑞德報導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,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除了應如實申報被繼承人持有的股權投資外,也應留意是否存在「股東往來」等帳列為債權的公司帳目。若被繼承人生前曾將個人資金借予所投資的公司,但至死亡時仍未償還,該筆借款應視為債權財產,依法併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。
國稅局指出,依據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4條第1項規定,凡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遺有之債權,皆屬財產價值權利,應納入遺產總額中。實務上,公司帳冊中若在資產負債表的「股東往來」科目下出現貸方餘額,通常即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應收款,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性債權。繼承人應調閱公司財報並查明死亡當日的餘額金額,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。
舉例來說,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,經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「股東往來」科目明細,顯示甲君於死亡當日,公司尚欠其新臺幣600萬元。倘若繼承人在遺產稅申報時未列報這筆債權,未來經稅務機關查獲,除需補繳遺產稅外,還將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,得不償失。
北區國稅局呼籲,若被繼承人遺有未上市(櫃)公司的股權投資,繼承人除應取得公司當日股票評價資料外,也務必主動向公司調閱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表,審慎查核是否存在應收債權,避免發生漏報遺產情形,導致補稅與罰款。
如民眾對遺產稅申報仍有疑問,北區國稅局歡迎利用免費諮詢服務專線 0800-000321,將由專人提供協助與說明,協助民眾正確申報、依法節稅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