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活中心/吳泊萱報導

依照現今社會保險制度,未參加軍保、公保、勞保及農保的國民,會被納入國民年金保險,目的是確保民眾在晚年時有年金及保險金可領。但近日有民眾分享,自家長輩繳了一輩子國民年金,結果剛滿65歲就過世,導致國民年金的3筆給付通通無法請領,文章曝光也讓許多民眾質疑國民年金保障不足。
有民眾在社群平台Dcard發文指出,近期一位親戚過世,因為沒有子嗣,由他們負責處理後事。過世的親戚沒有勞保,但在世時每月都有按時繳納國民年金保費,考量喪葬費用是筆不小的開支,因此聯絡葬儀社的同時,一家人也研究相關制度,希望請領老年年金、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。
民眾表示,他們向承辦人員確認後,發現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僅適用於「有效期間身故」的對象,意思是被保險人必須未滿 65 歲,但親戚離世時剛滿 65 歲不久,無法申請;老年年金則要滿65歲以上才能請領,但親戚在世時尚未領取,如今身故也無法溯及既往。
至於遺屬年金,必須要年滿 65 歲以上且未請領老年年金的家屬才能請領,但不論是哪個順位的遺屬,幾乎都要求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、無謀生能力才可申請。
民眾感嘆,最終3項年金全都不符資格,親戚繳了一輩子的保費,走的時候卻什麼都沒有,不免有些唏噓,也提醒眾人年輕時多注意退休制度,別讓自己的權益跑掉。
文章曝光引發熱議,網友紛紛留言「政府設計這種吃人年金真的是很悲哀」、「感謝你公布這件事,這樣看來大家不想繳國民年金的機率又更高了」、「我婆婆也是65左右過世,也是無法再領喪葬補助,我們也因為這樣才知道這樣的規定,後來選擇不再繳國民年金」、「失業懲罰金真的充滿各種年齡層的怨恨,設計這款國民年金的人會被這些怨念送下地獄吧?」、「國民年金本身就是一個爛政策,不繳錢政府還會一直催繳,繳了還一毛錢都拿不回來」。
根據勞動部官網說明,國民年金在保險期間(65歲前)身故,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領取5個月的喪葬給付;而遺屬年金給付是按投保年資計算,每滿一年,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.3%。
國民年金法第40條規定,被保險人死亡者、符合第29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,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,遺有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或兄弟、姊妹者,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;但有給付條件限制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