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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獨資業者報稅須謹慎!薪資與伙食費不得列支,違規恐遭補稅。(圖/資料照)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,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者,如律師、會計師、醫師、補習班、幼兒園、養護院等,負責人薪資費用及個人伙食費,皆不得列入稅務申報,若違規列報,恐遭剔除並補繳稅款。
國稅局表示,依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》第18條規定,獨資業者不得將自己支領的薪資列報為事業費用,僅聯合執行業務者可於契約內訂定並核實認列。同時,依據財政部函釋,執行業務者的日常膳食費,屬於個人生活開支,亦不得列報。
該局舉例,近期查核某幼兒園的111年度所得申報,發現其獨資負責人將24萬元薪資及2萬8800元伙食費列入事業費用,合計26萬8800元,因違反規定,稅局將該金額剔除,不予認列為幼兒園支出。
國稅局強調,獨資負責人無法將自身薪資視為營運成本,若誤將薪資與伙食費列支,恐遭補稅甚至裁罰。提醒獨資業者,在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應依規定辦理,以免觸法受罰。
民眾如有疑問,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-000-321,或至國稅局官網(https://www.ntbk.gov.tw)查詢「國稅小幫手」線上客服,獲取最新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