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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市炸鍋!豪宅稅來襲 這類賣房族恐被追稅數十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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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中心/王文承報導

財政部發布的《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》,不少民眾誤解此規定的適用範圍,這項新規僅適用於113年度出售舊制房屋。(圖/資料照)

▲財政部發布的《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》,不少民眾誤解此規定的適用範圍,這項新規僅適用於113年度出售舊制房屋。(圖/資料照)

近期外界熱議的「豪宅稅」話題,其實起源於財政部2月19日發布的《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》。但不少民眾誤解此規定的適用範圍,擔心所有賣房者都會被重課所得稅,導致市場出現恐慌。

實際上,這項新規僅適用於113年度出售舊制房屋(即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),且適用對象主要是未申報交易所得,或無法提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的賣方。

你的房屋適用哪種課稅方式?

舊制(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):僅針對房屋部分課所得稅,土地部分免稅,並需於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。

新制(105年1月1日後取得):適用「房地合一所得稅」,出售後30日內申報,與綜合所得分開計算。

這兩種情況恐被課重稅

若個人出售舊制房屋,且未主動申報房屋交易所得,或無法提供實際成交價及取得成本,稽徵機關將依設算標準計算所得額,可能導致意想不到的稅負增加!

計算標準如下:

標準一:成交價達一定門檻(詳見財政部規定),所得額按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地總值比例 × 20%獲利率計算。標準二:成交價未達門檻,所得額按房屋評定現值 × 獲利率計算。

這意味著,若賣房者無法證明實際交易金額,可能面臨高於實際獲利的稅負計算,導致荷包大失血。

財政部提醒:納稅者可請求合理計算

財政部表示,此設算標準係參考當年度房市狀況制定,旨在讓所得計算更貼近實際情況。然而,若納稅者認為被課稅金額過高,但因房屋取得時間久遠,已無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資料,可依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》申請調查,以確保合理課稅。

此外,新規並不影響「自住換屋退稅」權益。若出售房屋後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,且新購價格高於原出售價,可申請退稅或抵扣綜合所得稅。

市場擔憂房市交易降溫

新規上路後,許多準備出售房產的民眾擔心可能被課重稅,市場觀望氛圍濃厚。專家指出,短期內房市交易量可能下滑,尤其是擁有多屋的賣方將更加謹慎,避免因計算方式而導致不必要的稅負支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