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誤會大了!富爸爸送子女480萬 沒搞懂「1規定」慘噴47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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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中心/彭淇昀報導

有些父母為了避免去世後有《遺產稅》的問題,會選擇生前贈與的方式。不過國稅局提醒,贈與人在1年內,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(244萬)時,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,否則連補帶罰要繳更多稅金。

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若超過免稅額244萬元,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。(示意圖/資料照)

▲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若超過免稅額244萬元,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。(示意圖/資料照)
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,贈與人在1年內,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(自111年度起,免稅額為244萬元)時,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。但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,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。

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,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,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,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,辦理贈與稅申報。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以每位「贈與人」為計算基礎,而非「受贈人」;又所稱「每年」或「1年內」係按曆年制計算,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。

國稅局表示,一位爸爸於113年3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40萬元,同年10月1日又贈與女兒現金240萬元,累計贈與總額已達480萬元,超過贈與稅免稅額,爸爸應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內,辦理贈與稅申報,但爸爸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,各次贈與皆在免稅額度內,故未辦理贈與稅申報。

因此,經該局查獲,乃核定爸爸於113年度贈與總額480萬元,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,課稅贈與淨額236萬元,發單補徵稅額23.6萬元,並裁處罰鍰23.6萬元,共47.2萬元。

國稅局特別提醒,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,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,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,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,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,以免受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