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經中心/廖珪如報導

導覽目錄:
美國總統川普對全球關稅戰是否違法,美國法院聽證日期為2025年11月5日。玉山投顧分析,核心爭議在於,總統是否有權依據「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」(IEEPA)聲稱存在「國家緊急情況」,並對進口貨物大範圍徵收關稅。多個企業與美國數州提起訴訟,主張此舉超出總統在該法下的法定權限。目前在下級法院,多數法官認為川普實施的關稅屬於超越法定授權。玉山投顧報告點出,聽證會後,預測平台 Polymarket 對川普勝訴的押注機率由 40%下降至 25%。
聯邦政府律師General D. John Sauer 在法庭上提出一系列論點,主張 IEEPA 中的條文,特別是「規範進口」(regulate importation),明確授權總統在面對國際緊急情況時徵收關稅,且此權力在憲法與歷史先例上均具正當性。.權力來源與性質:監管性而非徵稅性:Sauer 律師將總統行使關稅權力定位為對外貿易的「監管」措施,而非憲法賦予國會的專屬徵稅權。他指出,徵收關稅是「規範進口」權力的核心運用形式,也是歷史上最傳統、最直接的貿易管制手段之一。
這類措施屬於「監管性關稅」(regulatory tariffs),目的並非籌措財政收入,而是作為外交與經濟政策的壓力點、槓桿或談判籌碼,以促使外國改變行為,應對國家層級的緊急情況。關稅所產生的收入僅為附帶結果。若進口商為避免關稅而轉向國內供應,反而可促進本土產業發展,達到政策調整與產業重建的目標,而非單純擴充政府財政。Sauer 同時強調,IEEPA授權總統以「指示、許可證或其他方式」進行規範,語言包容性極高。既然總統可徵收與關稅效果相似的「許可證費用」(license fees),「或其他方式」自然也涵蓋徵收關稅的權力。
Sauer 律師主張,不應將「重大問題原則」(Major Questions Doctrine)與嚴格的「非授權原則」(Nondelegation Doctrine)套用於本案,因為總統在外交與國際經濟領域擁有特殊地位。Sauer 指出總統在外交事務領域擁有固有的憲法第二條權力(inherent Article IIauthority),這項權力為國會授權奠定了憲法基礎。IEEPA 正是以此為基礎,國會進一步授予總統廣泛行動權限,使其在面對國際危機或外部緊急情況時,得以採取包括徵收關稅在內的各種「規範進口」手段。Sauer 強調,美國歷史上在涉外事務中一直存在賦予總統「廣泛授權」的傳統(deep and profoundhistorical pedigree),例如規範對外貿易或處理外交緊急事件。這樣的制度安排不僅符合歷史慣例,也反映憲法體系中的權力平衡:國會提供「廣泛且必要的授權」,同時要求總統正式宣告緊急狀態並接受政治監督,以確保權力不被濫用。
Sauer 援引IEEPA前身「與敵國貿易法」(TMEA)的歷史事件,反駁關稅權力屬「前所未聞」的主張。他指出,早在 1971 年,尼克森總統便曾依據「戰時貿易法」(TWEA)並運用與 IEEPA 相同的「規範進口」(regulate importation) 語言,對全球商品徵收10% 關稅,以應對國際收支危機。此舉後經上訴法院支持,顯示司法機構承認此類權力屬於總統在緊急情勢下的正當行使。其後,國會於1977年制定 IEEPA 時,選擇沿用相同措辭,代表國會明知並默許該語言涵蓋徵收關稅的授權範圍。
私人當事人代表 Katyal 律師與州政府代表 Gutman 律師,反對總統權力:兩位律師一致主張,總統依據「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」(IEEPA)徵收關稅的行為違法,因為此舉侵犯憲法賦予國會的徵稅權(TaxingPower),且IEEPA 的立法文本與目的不支持如此廣泛的權力授權。
1. 關稅的憲法性質,國會專屬的徵稅權:Katyal律師指出,關稅的作用在於將美元從美國公民手中取出並存入美國財政部,這也是憲法創始人特別關注「徵收稅收權力」的原因,因此此權力被排他性地賦予國會。Gutman 律師強調,關稅與 IEEPA 授權的禁運或配額存在根本差異。禁運的目的是阻止貨物運輸,而關稅則會啟動稅單,其核心區別在於是否涉及徵收收入。即便政府主張關稅屬於「面向外國的」行為,Katyal 律師仍指出,徵稅權專屬國會,不可被行政部門取代。他援引 Youngstown 案的觀點,強調即使在戰爭或外交緊急情況下,創始人亦未賦予總統徵收收入的權力。
IEEPA 的文本與目的,關於控制權而非徵稅權:兩位律師認為,IEEPA 的立法目的在於授權總統執行經濟制裁,以「控制」或「凍結」外國相關資產與交易,而非徵收稅費。條文中使用的動詞如「調查」「阻止」「禁止」「無效化」等,均屬行政控制性行為,並未出現任何與「徵收收入」相關的詞語。Gutman律師指出,IEEPA 的本意是讓總統控制或凍結涉及外國利益的交易,但徵收關稅反而將決定權交給願意支付稅費的個人,與法規賦予政府的「控制」目的相矛盾。
重大問題原則與非授權原則的適用:兩位律師主張,總統所聲稱的權力範圍過於龐大,缺乏國會明確授權,應適用「重大問題原則」(Major Questions Doctrine, MQD)及「非授權原則」(NondelegationDoctrine)。Katyal律師警告,若政府勝訴,該權力將成為「單向」,總統可否決任何試圖限制或收回此權力的立法,使之永久集中於行政部門,削弱國會的民主監督。Katyal律師總結,重大問題原則提醒,若IEEPA 被解讀為授權總統「隨時對任何產品、任何國家徵收任何稅率的關稅」,此種解釋顯然不可信,違背國會立法常識。
Sauer 在結辯中強調,反對方的立場存在矛盾。他指出,反方承認「規範進口」涵蓋各種配額、非營利性許可費、環境限制等監管形式,但卻將歷史上最經典的監管手段『關稅』排除在外,形成所謂的「甜甜圈式論點(donut-type argument)」。Sauer 指出,反方雖承認配額、非營利性許可費、環境限制等監管工具均屬「規範進口」範疇,但主張關稅監管卻被排除在外。此外,Sauer 強調,這些關稅屬於監管性質,其目的是促使外國改變貿易行為或外交政策,例如促成中國同意芬太尼的管制協議。他重申,此舉是總統行使外交與外國商務事務上的規範權力,而非憲法賦予的徵稅權。
1. 支持 IEEPA 主張:總統權力的立場認為,IEEPA 條文用語廣泛,「規範進口」具有籠統且無限制的特性,歷史先例也支持關稅作為規範進口最傳統且核心的手段。Sauer 指出,國會在明知先例的情況下仍重新頒布相同措辭,顯示默許;此外,這些關稅多屬監管性質,收入僅為附帶結果。再者,總統在外交事務上享有憲法第二條賦予的固有權力,因此有權採取相關措施。
2. 反對 IEEPA 主張:徵稅權專屬於國會,關稅的本質是稅收,屬憲法第一條所保障的國會專屬權力;且國會不會僅以「規範」一詞就授權總統取得核心徵稅權。關稅的性質與配額或禁運根本不同,不僅會產生收入,還將控制權轉移給支付者,違背IEEPA 的宗旨。IEEPA 本旨在控制或凍結涉及外國利益的交易,但關稅反而削弱政府對交易的控制,因此總統無權單方面擴張此權力。聽證會後,預測平台 Polymarket 對川普勝訴的押注機率由 40%下降至 25%。


